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快捷支付业务协议
甲方(委托方):投资者
乙方(受托方):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给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系统购买乙方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时使用“快捷支付”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之补充并与交易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与交易协议存在冲突的,应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交易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一条 释义
1、“快捷支付”业务: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系统(包括且不限于手机客户端、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等)提交基金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后,授权并委托乙方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即时或按约定日期(非工作日顺延)直接或通过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向银行发送扣款指令,将认/申购资金从甲方指定的借记卡账户内扣划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或乙方指定的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指定收款账户的交易行为。
2、“投资者”:指符合基金合同要求的且持有乙方“快捷支付”业务所支持的银行卡的乙方客户。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是乙方与甲方就“快捷支付”业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甲方通过乙方系统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甲方通过乙方系统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效力视同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协议》中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内容,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清楚地了解乙方有关业务规则披露的风险及其他使用“快捷支付”业务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
4、甲方同意签订本协议的行为即表示甲方通过乙方电子直销系统提交基金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时,授权并委托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和乙方业务规则,直接或通过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向银行发送扣款指令,将认/申购资金从甲方指定的借记卡账户内扣划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或乙方指定的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指定收款账户。
6、甲方应确保在使用本业务时开通的借记卡为甲方本人的银行卡,确保使用该借记卡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甲方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借记卡账号、借记卡密码、身份证件及证件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与借记卡或与甲方身份有关的一切信息。如甲方遗失借记卡、身份证件或相关信息的,甲方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和乙方,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甲方或甲方授权人丢失借记卡、身份证件、手机等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甲方应自行承担其在乙方预留的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的保密义务。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提交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
9、甲方如使用本业务进行支付的,应当在选择使用“快捷支付”方式的交易账号后输入委托金额后进行支付,必要时甲方还需输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甲方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的随机验证码。甲方选择“快捷支付”支付即视为甲方确认交易和交易金额并已不可撤销地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指令直接或通过基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委托银行从甲方借记卡账户中划扣资金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或乙方指定的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账户。届时甲方不应以非本人意愿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乙方撤销扣款、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10、甲方开通“定期定额申购”并通过本业务进行支付的,即授权乙方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在甲方约定的日期(非工作日顺延)、按甲方约定的金额自动直接或通过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发卡行发送扣款指令,发卡行将根据该指令从甲方借记卡账户中扣划资金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或乙方指定的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账户。届时甲方不应以非本人意愿开通“定期定额申购”协议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11、甲方应按照乙方系统的相关规则和指引进行正确操作,对使用本业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甲方需对其恶意操作导致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依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
12、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系统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本业务用于任何非法的或违反本协议的目的。
13、甲方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并保持在银行和乙方留存的资料的一致性。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4、甲方授权乙方留存甲方在乙方系统中填写的相应信息,以供后续向甲方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甲方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
15、甲方承诺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借记卡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以及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甲方使用乙方相关业务和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2)乙方认为甲方交易存在较高风险的。
(3)甲方违反乙方的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
(4)乙方认为甲方使用本业务存在风险的。
(5)甲方的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如有)。
(6)乙方与发卡行或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业务协议中止/终止。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所有条款。
2、对甲方委托的各类业务,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除向发卡行或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外,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3、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时,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业务。
4、乙方无正当理由未遵循本协议为甲方提供服务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保留对本协议的修改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由于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归咎于违约方的原因或者发卡行、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故障、升级等导致快捷支付业务无法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免责。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时,乙方应及时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本协议中所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公共通讯线路瘫痪、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银行或电信运营商技术调整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2、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控制的因素导致甲方损失的。
(2)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3)因甲方交易密码、随机验证码泄露或遗失导致甲方损失的。
(4)因发卡行或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未严格按照乙方指令及时、准确扣划资金、未将资金及时准确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或者未及时准确向乙方反馈资金扣划和入账结果等系统故障、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
(5)法律规定、本协议、交易协议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在甲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乙方系统“快捷支付”协议处勾选“已阅读并同意”,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甲方主动解约或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2)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3)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