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投资人
乙方: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
投资人通过鹏华或鹏华合作伙伴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统称为“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或下达其他交易指令、进行账户信息修改、进行信息查询等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A加钱包:是指鹏华向投资人提供的全新的电子交易系统。
2 、电子交易:是指投资人通过鹏华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或下达其他交易指令、进行账户信息修改、进行信息查询等交易活动。
3 、投资人:指依照鹏华基金所销售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的投资者。
4 、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鹏华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5 、交易账户:是指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买卖鹏华所销售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及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6 、钱包账户:投资人在钱包账户充值相当于申购鹏华旗下某只货币市场基金。
7 、认购(买入):是指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发售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8 、申购/参与(买入):是指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9 、赎回/退出(卖出):是指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品合同生效之后的存续期内或合同终止,持有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人卖出份额的行为。
10 、充值:是指申购鹏华钱包账户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的行为。
11 、取现:是指赎回鹏华钱包账户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的行为。
12 、转托管:是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从其在一个销售机构开立的交易账户转入其在另一个销售机构开立的交易账户的行为。
13 、转换:是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向鹏华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下称“转出基金”)的份额转换为鹏华管理的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14 、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5 、T 日:是指鹏华确认收到投资人提交的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6 、T+n 日:是指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7 、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8 、开放日:是指乙方为投资人办理业务的工作日。
19 、代收代付:是指鹏华合作银行或支付渠道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根据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
20 、鹏华基金A加钱包网上交易系统:是指网址为https://aj.phfund.com.cn的交易系统。未来网址或有变更,以鹏华基金的公告或公示内容为准。
21 、鹏华基金移动终端交易系统:是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上鹏华基金提供的交易系统(包括手机App,微信服务号等)。
22 、业务规则:是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则》、《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他修改或补充。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 、本协议所述电子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定期投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不支持直销转代销和场外转场内业务)、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及相关信息查询等。
2 、甲方将个人姓名、银行卡号(或存折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通过乙方传送到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由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对甲方进行身份信息的实名认证,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即为本人的交易结算账户。
3 、甲方电子交易资金的划转,通过乙方与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的电子交易资金结算方式实现,其中包括:代收代付、自主汇款等方式。
1) 代收代付方式下,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发起的交易委托指令,将视同委托乙方通过其交易结算账户为甲方代收或代付款项的不可撤消的授权指示。乙方将依据甲方的指令和乙方以及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的流程规定对甲方的交易结算账户进行处理。
2) 代收代付方式下,甲方在使用银行卡进行钱包充值类交易(含充值、钱包定投等)、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认/申购/定投参与交易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委托向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发送划转指令,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据此有权从甲方的交易结算账户划拨交易资金;在甲方设定的钱包定投和基金定投扣款日,乙方将根据与甲方签署的定投协议向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发送划转指令,乙方合作银行据此有权从甲方的交易结算账户划拨当期定投资金;
3) 甲方确认并同意:当使用钱包账户进行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认/申购/参与交易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委托从甲方钱包账户划转相应份额并划入相应产品的募集账户。当赎回/退出、现金分红时,资金将划入甲方钱包账户,如需资金到达银行卡,则甲方需进行钱包取现操作(已开通直接赎回至银行卡业务投资人,则可以选择将资金划入甲方银行卡)。
4 、本协议项下的电子交易服务鹏华不收取服务费用。但投资人的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转换等交易行为应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由于上述交易行为带来的资金划付等银行费用可能由投资人承担。
5 、基于为甲方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甲方签署本协议后,授权乙方在确保甲方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电话、邮件等不同方式为甲方提供投资、产品推荐服务。
第三条 风险提示
1 、投资人自愿申请使用鹏华A加钱包电子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 ,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2 、鹏华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投资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鹏华在此郑重提示投资人进行电子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以下统称为“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投资人在内的投资者。
(5)投资人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设备”)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人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7)由于投资人的电子设备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投资人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8)因投资人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第四条 投资人承诺
1 、投资人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电子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鹏华追索。
2 、投资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鹏华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投资人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鹏华所管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资产管理合同、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人自愿通过鹏华的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投资人亲临鹏华柜台办理。
4 、投资人保证用于投资鹏华所管理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5 、投资人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投资人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投资人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6 、投资人承诺独立使用本合同规定的电子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投资人不利用该系统从事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7 、投资人确保其用于电子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投资人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鹏华不承担任何责任。
8 、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其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保密义务。投资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和密码,不应将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不应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包括投资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关系亲密的人员),并应定期更换投资人的密码。投资人确认,凡是使用投资人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人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投资人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鹏华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 、投资人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鹏华联系,投资人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0 、投资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鹏华网络或破坏鹏华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鹏华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 、投资人对其各项交易申请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鹏华遭受的损失。
12 、投资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 鹏华承诺
1 、鹏华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鹏华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投资人的电子交易,鹏华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人交易行为的证明。鹏华对投资人的账户资料、交易申请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投资人许可,鹏华不得透露投资人在鹏华登记的任何资料。
但鹏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投资人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第六条 特别提示
1 、电子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投资人通过鹏华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业务前必须与鹏华签订本协议。如投资人同意签署本协议,则应在电子交易开户过程中点击“接受”按钮。
2 、设备提示:
投资人应具备电子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3 、密码提示:
在进行电子交易时必须录入交易密码。
4 、交易提示:
投资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交易申请,以鹏华的系统记录为准。
5 、交易受理时间提示:
T 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T 日 15:00 。 T 日 15:00 以后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 T+1 日的申请。申请时间以鹏华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鹏华基金业务规则或鹏华基金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鹏华可能为确认电子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投资人电话联系。投资人应指定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电子交易申请的真实性,鹏华有权不受理该笔交易。
鹏华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投资人特此同意本公司对电话语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第七条 隐私政策
1、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鹏华的一项基本原则,鹏华电子交易系统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用户许可鹏华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用户个人信息。鹏华电子交易系统对相关信息采用专业加密存储与传输方式,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2、投资人在注册账号或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例如:为向投资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或进行用户身份识别,需要投资人填写手机号码;身份证识别和人脸识别功能需要投资人授权访问手机相机等。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特殊规定,投资人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若投资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则无法使用本服务或在使用过程中受到限制。
3、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可随时浏览、修改自己提交的信息,但出于安全性和身份识别(如号码申诉服务)的考虑,投资人可能无法修改注册时提供的初始注册信息及其他验证信息。
4、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特殊规定,鹏华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端需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日志信息包含能识别服务请求方身份的内容,如,登录终端的IP地址、MAC地址、手机号码和终端特征码等,并确保数据的可审计性,满足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要求及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鹏华在任何时候尽力做到此类日志信息不被泄漏。
5、鹏华电子交易系统采取各种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SSL、信息加密存储、数据中心的访问控制)来保护投资人的信息。尽管在信息网络上不存在绝对完善的安全措施,但是鹏华仍将在任何时候尽力做到使投资人的信息不被泄漏、毁损或丢失,也请投资人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
6、未经投资人的同意,鹏华不会向鹏华基金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披露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人损失的,鹏华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子设备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病毒等问题造成电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鹏华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4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交易手段下达申请交易时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5 、因投资人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鹏华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投资人申请信息,或者鹏华收到的投资人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6 、因投资人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7 、 对投资人所有的电子交易申请,鹏华仅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投资人确认包含本申请规定的内容的电子交易申请为投资人本人提出,鹏华可以充分信赖该等交易申请而受理。如因投资人账户信息或密码泄露导致任何损失,则投资者应当承认该等网上交易申请对自己的约束力,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且补偿鹏华由此受到的损失。
8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鹏华免责事项。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鹏华保留修改、删除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鹏华的网站或营业场所,或以其他鹏华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鹏华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投资人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但鹏华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若投资人不同意鹏华对本协议所作的修改、删除或增补,可终止本协议并不再使用鹏华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资产管理合同、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将作相应的调整。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人在电子交易开户申请时,点击“接受”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投资人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投资人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地: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
建议投资人充分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的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电子交易申请及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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