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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网上直销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通过鹏华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向鹏华基金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T+0赎回,并将其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质押给鹏华基金。鹏华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及赎回业务,向投资者快速垫付与T+0赎回份额扣除手续费后对 应的款项,份额赎回确认后,赎回款用于归还鹏华基金的已垫付款。

适用基金:鹏华增值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未来鹏华基金募集并开通本业务的货币市场基金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协议中所使用的名词及术语与相应的基金合同、《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协议》下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通过乙方网上直销平台申购的货币基金,可以享受乙方提供的货币基金T+0赎回服务,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1、如果甲方选择货币基金普通赎回,则赎回资金具体到账日期以甲方赎回申请实际提交时间及鹏华货币基金业务规定为准。
2、如果甲方急需资金,可选择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可提交货币基金T+0快速赎回申请的时间为自然日的全天。
3、甲方使用货币基金T+0赎回服务,需与乙方签订《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协议》。
4、甲方使用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的每日累计上限,以甲方鹏华网上直销基金账号为单位进行计算,具体规则以鹏华网上直销的业务规定为准。
5、甲方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时,未结转收益和可用基金份额将合并显示为可赎回金额,快速赎回业务将优先扣取基金可用余额部分金额,如基金可用余额不足赎回金额,剩余部分的赎回金额,从未结转收益中扣取。
6、甲方同意自乙方垫资之自然日(含当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垫资金额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相应基金份额在快速赎回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7、甲方同意乙方将垫资金额对应的投资者的可用余额权益快速过户至乙方快速赎回业务专用基金账户,并赎回,赎回款用于偿还鹏华基金的垫付款项。
8、甲方提交货币基金T+0赎回申请后,不允许撤单。
(二)针对甲方使用快速赎回服务,乙方暂不收取手续费。乙方享有根据业务需要对快速赎回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快速赎回手续费、金额上限等服务内容)进行改进、调整的权力。
(三)对于任何因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实际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赎回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归还乙方垫付的货币基金T+0赎回资金等情况,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乙方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四)甲方发起货币基金T+0赎回申请,应遵守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最低赎回份额、交易时间等业务要求。
(五)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临时暂停快速转出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通讯故障;
(2)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3)乙方已垫资的金额达到设定的垫资总额;
(4)乙方认为需要临时暂停快速转出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者在网上开户申请或办理业务过程中,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确认,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2、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3、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4、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协议》的约定。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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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加钱包预约取现业务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本公司A加钱包系统进行约定在指定日期从A加钱包赎回一定数量份额的钱包对应货币基金的行为,特订立《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加钱包预约取现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在A加钱包系统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皆应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业务规则”)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协议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A加钱包预约取现业务:指投资者通过鹏华基金A加钱包系统提交申请,约定在指定日期赎回一定数量份额的钱包对应的货币基金,由鹏华基金A加钱包系统于约定取现日期按投资指定收款方式自动发起快速取现申请的业务。

第五条 快速取现业务:又称“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在业务开放时间,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向本公司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T+0赎回,并将其持有的货币基金份额质押给本公司。本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及赎回业务,向投资者快速垫付与T+0赎回份额扣除手续费(若有)后对应的款项,份额赎回确认后,赎回款用于归还鹏华基金的已垫付款。

第三章 签定协议

第六条 投资者新增预约取现计划前,须签订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四章 设置预约取现计划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A加钱包系统设置预约取现计划,该计划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设置预约取现到账日期、取现金额、取现收款银行卡等。

第八条 投资者开户当天可以设置预约取现计划,预约取现计划于设定后次日生效。如开户确认失败,则开户时设置的预约取现计划也同时终止。

第九条 一个投资者在指定的同个取现日、同张收款银行卡、仅可开立一个预约取现计划。

第十条 投资者每次设定的预约取现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100元。

第五章 预约取现计划变更

第十一条 预约取现的可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指定取现到账日期。
(2)变更指定取现金额。

第十二条 预约取现计划的变更生效:
(1)投资者变更预约取现计划一般可在次日生效。
(2)周期预约取现:变更取现日时,若进行变更的操作日既在原计划指定取现日之前,又在新计划指定取现日(变更后的指定取现日)之前,则本次此后最近一次即可按新计划的指定取现日执行;否则从下次变更操作日后的第二次起按新计划的指定取现日执行,本次变更操作日后最近一次仍按原计划指定取现日执行。
(3)单次预约取现:变更取现日时,进行变更的操作日需在原计划指定取现日之前,又在新计划指定取现日(变更后的指定取现日)之前,此后最近一次可按新计划的指定取现日执行;否则无法变更。

第六章 预约取现退出计划

第十三条 预约取现计划终止后次日生效。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当投资者A加钱包对应货币基金的份额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计划实际取现日无法取现成功的情况下:
(1)周期预约取现:本次取现失败,但不影响下期取现计划的执行。如连续3次预约取现执行失败,则系统自动终止该预约取现计划。
(2)单次预约取现:本次取现失败,并自动终止取现计划。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办理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时,须先终止预约取现计划。

第十六条 投资者设置预约取现计划后,系统将会在指定取现日发起快速取现业务,取现资金当日无收益。

第十七条 如果收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在A加钱包系统预约取现的实际取现日将有可能取现失败。投资者在收款银行卡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须尽快终止预约取现计划,并进行收款银行卡的变更手续,在收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投资者可以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绑定以及重新办理A加钱包预约取现计划。投资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在实际取现日,系统按投资者预先设置的状态对有效的预约取现计划自动发起快速取现申请,投资者不能对该交易申请进行撤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为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之补充,与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规则做出及时的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须知

本人(即委托人,预约取现业务中的投资者)自愿通过鹏华基金(即本公司)A加钱包系统进行预约取现,且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如下规定:
1、委托人必须是指定收付款账户所有人,指定收付款账户可以收取委托人指定业务的款项。我公司仅根据委托人的交易申请向有关银行发出委托收付款指令,但并不保证委托收付款一定成功。委托人有义务及时查询交易申请的成交情况,因委托人未及时查询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交易申请办理指定账户收付款业务,如委托人通过A加钱包系统提交预约取现交易申请,应详细阅读并遵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加钱包预约取现业务协议》的规定,并妥善保管其账户信息和密码,本公司仅对委托人的交易申请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任何根据使用委托人账户信息和密码提交的交易申请而进行的收付款,其后果将由委托人承担。
3、因A加钱包对应货币基金的份额余额不足等任何原因造成无法取现的,委托人的交易申请相应失败,其后果将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如委托人终止或变更使用指定收款账户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办理预约取现计划的终止或变更手续。在本协议终止或变更完成之前依据本协议进行的委托收付款均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委托人需妥善保护指定收款账户的安全,本公司仅根据本协议通过该账户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任何第三方利用该账户进行盗用、转移资金或任何非法活动,或该账户发生诉讼、冻结或任何纠纷均由委托人负责而与本公司无关。
6、委托人对转账款项金额有疑问时,须向本公司查询,除非本公司存在操作明显错误或重大过失,否则委托人不应对委托收付的效力提出质疑。
7、鉴于本协议是基于本公司与相关银行的合作关系,因此一旦相关的合作关系终止,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本协议的生效并不以本公司和委托人本人签署作为必要条件,委托人一旦开通该项业务即视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内容并充分知晓和理解,且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各约定事项。
9、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缔约方确认同意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形式解决。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5日

关闭

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特别提示

1.货币基金T+0赎回(T指交易日,也称“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投资者在鹏华基金、鹏华基金网上直销平台指定的业务开放时间,通过鹏华基金、鹏华基金网上直销平台渠道申请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赎回,投资者于申请当日(T日或D日,D指自然日,具体以鹏华基金、鹏华网上直销平台的通知或提示为准)收到由垫资方垫付的快速赎回款项的业务。

2.货币基金份额及收益让渡规则:投资者同意,在申请货币基金份额T+0赎回的同时,将其持有的对应货币基金份额质押(质押后快速过户)给垫资方。投资者在T日获得快速赎回款项,获得快速赎回款项当日起其持有的对应货币基金份额及收益归垫资方所有。鹏华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相应基金份额质押(质押后快速过户)及赎回业务,赎回款及获得快速赎回款项当日起对应份额的收益用于归还垫资方的已垫付款。

3.货币基金T+0赎回的额度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单个投资者在鹏华基金网上直销平台销售渠道单个D日或T日单个货币基金产品的单笔、合计T+0赎回额度,鹏华基金网上直销平台渠道单个D日或T日所有投资者的T+0赎回合计额度等,以鹏华基金或鹏华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的通知或提示为准。

4.在下述情况下,鹏华基金、鹏华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均有权临时暂停或终止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
(2)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导致货币基金T+0赎回业务不符合要求;
(3)通讯故障、技术故障或升级、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4)垫资方暂停或终止提供垫资资金;
(5)已垫资的金额达到垫资方设定的垫资总额;
(6)鹏华基金或鹏华基金网上直销平台认为需要临时暂停或终止货币基金T+0赎回的业务的其他情形。

5.投资者点击“确定”按钮相当于明确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款内容,否则不应使用货币基金T+0赎回服务。投资者与鹏华基金、鹏华基金网上直销平台之间存在的协议、合同、条款等,如与本特别提示不一致的,以本特别提示为准;本特别提示关于货币基金T+0赎回未尽事项,适用相关其他协议、合同、条款的约定。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