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1)基金: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2)股票: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3)债券: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4)银行储蓄存款: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2、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1)基金: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2)股票: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3)债券: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4)银行储蓄存款: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3、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1)基金: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2)股票: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3)债券: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4)银行储蓄存款: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4、收益来源
(1)基金: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2)股票: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3)债券: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4)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5、投资渠道
(1)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2)股票:证券公司。
(3)债券: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4)银行储蓄存款: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其中,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ETF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4)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QDII基金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范围不同。
(6)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本公司旗下的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相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相应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六)公司直销中心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帐户的开户人、基金交易主体、授权委托人、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限制的开放式基金,可在办理有关确认手续后开户(须提交法定监护人签名的确认书、有关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或公证书等)。具体参见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或要求。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定额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以相关基金业务公告为准)。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基金净值、分红提示、交易确认等短信服务(仅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客户)。
(六)电话咨询、电话自助服务。
(七)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一)下载:投资者从鹏华基金公司网站下载有关资料和相关业务单据。
(二)阅读:投资者阅读《投资人权益须知》、《直销中心业务指引》;阅读并接受所购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填单:投资者填写相关业务单据(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还须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四)传真:投资者传真有关业务申请单据至鹏华直销中心,确保业务申请单据须于申请当日下午14:50之前被直销中心收到(最迟不超过下午15:00),并与直销中心经办人进行电话确认。
直销传真: 0755-82021155;
直销联络电话:0755-82021233。
(五)关于认(申)购业务:投资者应将认(申)购资金在当日下午16:30之前划款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如果投资者认(申)购的基金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则投资者还须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至直销中心;如投资者未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将确认有关认(申)购业务失败,有关认(申)购款将退回投资者开户预留账户,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关于变更分红方式业务:本公司旗下基金(货币基金、鹏华理财21天除外)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如投资者欲更改分红方式,应单独提交《基金其他业务申请表》。
(七)寄出申请单原件:投资者寄出有关业务单据原件给鹏华直销中心。
(八)业务确认:鹏华直销中心在T+2日将业务确认单传真回投资者,投资者也可通过我公司网站查询确认结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的,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九)寄出确认单原件:鹏华直销中心在收到投资者邮寄的业务单据原件后,将业务确认单原件寄回投资者(如需要)。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投诉电话(400-6788-533)或以书信、传真(0755-82825703)、电子邮件service@mail.phfund.com.cn等方式,对公司销售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网址:www.csrc.gov.cn,
联系电话:0755-83263315,
传真:0755-83260239,
电子邮箱:shenzhen@csrc.gov.cn,
地址:深圳市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东座,
邮编:51802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址:www.amac.org.cn,
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
邮编:100033
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
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销售人员姓名:吕奇志
销售人员从业证书编号:F0140105070036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负责人:邓召明
公司网址:www.phfund.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8-533
直销中心传真:0755-8202115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9层
邮编:518048
甲方:投资人
乙方: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
投资人通过鹏华提供的A加钱包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统称为“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或下达其他交易指令、进行账户信息修改、进行信息查询等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A加钱包:是指鹏华向投资人提供的全新的电子交易系统。
2 、电子交易:是指投资人通过鹏华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或下达其他交易指令、进行账户信息修改、进行信息查询等交易活动。
3 、投资人:指依照鹏华基金所销售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的投资者。
4 、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鹏华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5 、交易账户:是指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鹏华电子交易系统买卖鹏华所销售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及份额变动情况的账户。
6、钱包账户:投资人在钱包账户充值相当于申购鹏华旗下某只货币市场基金。
7 、认购(买入):是指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发售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8、申购/参与(买入):是指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9、赎回/退出(卖出):是指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品合同生效之后的存续期内,持有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人要求卖出份额的行为。
10 、充值:是指申购鹏华钱包账户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的行为。
11、取现:是指赎回鹏华钱包账户对应的货币市场基金的行为。
12 、转托管:是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的行为。
13 、转换:是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向鹏华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下称“转出基金”)的份额转换为鹏华管理的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14 、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5 、T 日:是指鹏华确认的投资人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6 、T+n 日:是指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7 、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8 、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业务的工作日。
19 、代收代付:是指鹏华合作银行或支付渠道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根据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
20 、鹏华基金A加钱包网上交易系统:是指网址为https://aj.phfund.com.cn的交易系统。
21 、鹏华基金移动终端交易系统:是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上鹏华基金提供的交易系统(包括手机App,微信服务号等)。
22 、业务规则:是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则》、《鹏华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他修改或补充。
1 、本协议所述电子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交易撤销、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及相关信息查询等。
2
、甲方将个人姓名、银行卡号(或存折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通过乙方传送到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由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对甲方进行身份信息的实名认证,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即为本人的交易结算账户。
3 、甲方电子交易资金的划转,通过乙方与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的电子交易资金结算方式实现,其中包括:代收代付、自主汇款等方式。
1)
代收代付方式下,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发起的交易委托指令,将视同委托乙方通过其交易结算账户为甲方代收或代付款项的不可撤消的授权指示。乙方将依据甲方的指令和乙方以及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的流程规定对甲方的交易结算账户进行处理。
2)
代收代付方式下,甲方在进行钱包充值类交易(含充值、钱包定投等)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委托向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发送划转指令,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据此有权从甲方的交易结算账户划拨交易资金;在甲方设定的钱包扣款日,乙方将根据与甲方签署的定投协议向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发送划转指令,乙方合作银行据此有权从甲方的交易结算账户划拨当期定投资金;
3)
甲方确认并同意:当在进行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认/申购/参与交易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委托从甲方钱包账户划转相应份额并划入相应产品的募集账户。当赎回/退出、现金分红时,资金将划入甲方钱包账户,如需资金到达银行卡,则甲方需进行钱包取现操作(已开通直接赎回至银行卡业务投资人,则可以选择将资金划入甲方银行卡)。
4、本协议项下的电子交易服务鹏华不收取服务费用。但投资人的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转换等交易行为应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或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由于上述交易行为带来的资金划付等银行费用可能由投资人承担。
1 、投资人自愿申请使用鹏华A加钱包电子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 ,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2 、鹏华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投资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鹏华在此郑重提示投资人进行电子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以下统称为“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包括投资人在内的投资者。
(5)投资人的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设备”)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人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7)由于投资人的电子设备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对投资人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8)因投资人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1 、投资人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电子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鹏华追索。
2 、投资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鹏华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投资人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鹏华所管理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资产管理合同、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人自愿通过鹏华的电子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投资人亲临鹏华柜台办理。
4 、投资人保证用于投资鹏华所管理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5 、投资人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投资人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投资人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6 、投资人承诺独立使用本合同规定的电子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投资人不利用该系统从事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7 、投资人确保其用于电子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投资人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鹏华不承担任何责任。
8
、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其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保密义务。投资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和密码,不应将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不应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包括投资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关系亲密的人员),并应定期更换投资人的密码。投资人确认,凡是使用投资人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人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投资人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鹏华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 、投资人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鹏华联系,投资人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0 、投资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鹏华网络或破坏鹏华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鹏华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1 、投资人对其各项交易申请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鹏华遭受的损失。
12 、投资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 、鹏华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 、鹏华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投资人的电子交易,鹏华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人交易行为的证明。鹏华对投资人的账户资料、交易申请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投资人许可,鹏华不得透露投资人在鹏华登记的任何资料。
但鹏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投资人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1 、电子交易协议的签署提示:
投资人通过鹏华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交易业务前必须与鹏华签订本协议。如投资人同意签署本协议,则应在电子交易开户过程中点击“接受”按钮。
2 、设备提示:
投资人应具备电子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3 、密码提示:
在进行电子交易时必须录入交易密码。
4 、交易提示:
投资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交易申请,以鹏华的系统记录为准。
5 、交易受理时间提示:
T 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T 日 15:00 。 T 日 15:00 以后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 T+1 日的申请。申请时间以鹏华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鹏华可能为确认电子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投资人电话联系。投资人应指定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电子交易申请的真实性,鹏华有权不受理该笔交易。
鹏华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投资人特此同意本公司对电话语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人损失的,鹏华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子设备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病毒等问题造成电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政策重大变化,或鹏华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4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交易手段下达申请交易时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5 、因投资人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鹏华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投资人申请信息,或者鹏华收到的投资人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6 、因投资人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投资人损失的。
7 、 对投资人所有的电子交易申请,鹏华仅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投资人确认包含本申请规定的内容的电子交易申请为投资人本人提出,鹏华可以充分信赖该等交易申请而受理。如因投资人账户信息或密码泄露导致任何损失,则投资者应当承认该等网上交易申请对自己的约束力,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且补偿鹏华由此受到的损失。
8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鹏华免责事项。
1
、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鹏华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鹏华的网站或营业场所,或以其他鹏华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鹏华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投资人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但鹏华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资产管理合同、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将作相应的调整。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人在电子交易开户申请时,点击“接受”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投资人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投资人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4)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5)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
建议投资人充分了解电子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的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电子交易申请及签订本协议。